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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民终2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冯勇冯永芬与新疆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勇,冯永芬,新疆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民终25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勇,男,197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乌鲁木齐市。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永芬,女,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广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辉,新疆远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王旭安,该公司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解石颖,新疆创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冯勇、冯永芬因与被上诉人新疆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2017)新0106民初1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冯勇在上诉期间死亡,致使本案须以新的诉讼主体承受既有诉讼程序,但本案一审期间,上诉人冯勇仍然健在,若二审直接变更、追加上诉人冯勇的继承人参与诉讼将导致本案参与诉讼的当事人丧失上诉权利,不利于案件的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2017)新0106民初189号民事裁定;二、本案发回乌鲁木���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永霞审判员  黄 永审判员  张惠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玉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