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03执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赵胜刚与长春市路路通鞋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胜刚,长春市路路通鞋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3执304号申请执行人赵胜刚。被执行人长春市路路通鞋业有限责任公司。上列当事人因追债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宽民初字第2540号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我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房产,但不便于执行,同时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2011)宽民初字第2540号法律文书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房 鹏审 判 员  赵旭光代理审判员  王子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丛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