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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24民初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旭清与李艳秋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旭清,李艳秋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24民初941号原告李旭清,男,1988年8月26日生,汉族,现住汪清县。被告李艳秋,女,46岁,汉族,现住汪清县。原告李旭清与被告李艳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李旭清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旭清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旭清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李旭清负担。审判员  邵金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学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