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24民初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旭清与李艳秋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旭清,李艳秋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24民初941号原告李旭清,男,1988年8月26日生,汉族,现住汪清县。被告李艳秋,女,46岁,汉族,现住汪清县。原告李旭清与被告李艳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李旭清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旭清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旭清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李旭清负担。审判员 邵金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学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