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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03民初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甘国政与蒙启华、罗瑞超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国政,蒙启华,罗瑞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03民初890号原告:甘国政,男,198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瑞琪,广西万益(贵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覃铭,广西万益(贵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蒙启华(曾用名:蒙啟华),男,197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被告:罗瑞超,男,197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师,贵港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甘国政与被告蒙启华、罗瑞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甘国政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国政以与被告蒙启华、罗瑞超自行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国政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原告甘国政已预交),由原告甘国政负担。审判员  杨冬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