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03民初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甘国政与蒙启华、罗瑞超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国政,蒙启华,罗瑞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03民初890号原告:甘国政,男,198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瑞琪,广西万益(贵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覃铭,广西万益(贵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蒙启华(曾用名:蒙啟华),男,197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被告:罗瑞超,男,197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师,贵港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甘国政与被告蒙启华、罗瑞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甘国政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国政以与被告蒙启华、罗瑞超自行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国政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原告甘国政已预交),由原告甘国政负担。审判员 杨冬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