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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6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太原市一德酒业有限公司与太原密斯特娱乐有限公司、蒋厚法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原市一德酒业有限公司,太原密斯特娱乐有限公司,蒋厚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6执145号申请执行人太原市一德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青年路南口湖滨公园9号10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5929845672.法定代表人赵文东,董事长。被执行人太原密斯特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181号1幢1-2层1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0837050561.法定代表人樊建勇,总经理。被执行人蒋厚法,197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江都市丁伙镇李丰村丰乐组8号村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106民初281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太原密斯特娱乐有限公司、蒋厚法银行存款人民币四十七万零三百七十五元(包括货款三十七万六千四百六十四元、违约金八万元、案件受理费四千零三十八元、保全费三千零二十元、执行费六千八百五十三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贾兴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郝丽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