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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81民初1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廖某某、廖某甲与被告孙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县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凌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81民初1052号原告:刘某某,女,1953年9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邢台市。原告:廖某某,男,1978年6月1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邢台市。原告:廖某甲,女,1982年10月1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邢台市。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闫国良,系凌海市司法局金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某,男,1981年8月5日生,汉族,个体业者,现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县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义县中兴街39号。负责人:许健,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凌海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凌海市国庆路西段。负责人:秦洪卫,系该公司经理。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国臣,系辽宁永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某某、廖某某、廖某甲与被告孙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县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凌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某某、廖某某、廖某甲以与被告方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县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凌海支公司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廖某某、廖某甲撤回对被告孙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县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凌海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63元,减半收取2531.50元,由原告刘某某、廖某某、廖某甲承担。审 判 长 吴 霞代理审判员 艾 娜人民陪审员 李健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