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4民初1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胡术召与袁明贵、钟家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术召,袁明贵,钟家芳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4民初1598号原告(反诉被告):胡术召,男,1971年2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从事水电安装工作,住商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祥海,河南太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袁明贵,男,1971年9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从事养殖业,住商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传金,河南太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家芳,女,1966年7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商城县。原告(反诉被告)胡术召与被告(反诉原告)袁明贵、钟家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反诉原告袁明贵当庭提出反诉,但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交纳案件反诉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反诉按反诉原告袁明贵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先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继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