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2326执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赵某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6执353号被执行人赵某,男,1966年08月11日出生,云南省大姚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现住大姚县。关于被执行人赵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本院2017年5月31日作出的(2017)云2326刑初34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2日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赵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单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在执行罚金刑过程中,被执行人赵某向本院主动缴纳了罚金人民币4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云2326刑初34号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赵某罚金刑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太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