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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91执恢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单久明诉大庆美汇美女人大世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久明,大庆美汇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91执恢116号申请执行人单久明,男,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执行人大庆美汇美女人大世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高新区商贸西街22号。法定代表人王波,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单久明与大庆美汇美女人大世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高新民初字第13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3月8日本院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大庆美汇美女人大世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单久明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高新民初字第13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者他条件成就的,申请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文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