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5民初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长发与刘淑真、郑永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发,刘淑真,郑永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5民初473号原告:刘长发,男,193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凤荣,泉州市泉港区南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淑真,女,197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被告:郑永萍,男,197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原告刘长发与被告刘淑真、郑永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刘长发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长发以双方已达成还款计划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长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计110元,由原告刘长发负担。审 判 长 林勤富审 判 员 唐超颖代理审判员 陈智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秀灵速 录 员 陈鸳娥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