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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民初6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秦佑德与马永、胡云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佑德,马永,胡云伟,山东鑫鼎盛世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6093号原告:秦佑德,男,196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马永,男,1972年8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胡云伟,男,197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山东鑫鼎盛世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清才,经理。原告秦佑德与被告马永、胡云伟、山东鑫鼎盛世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本院审查认为,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易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陈庆国人民陪审员  刘真奎人民陪审员  魏兆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梦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