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民初6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秦佑德与马永、胡云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佑德,马永,胡云伟,山东鑫鼎盛世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6093号原告:秦佑德,男,196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马永,男,1972年8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胡云伟,男,197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山东鑫鼎盛世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清才,经理。原告秦佑德与被告马永、胡云伟、山东鑫鼎盛世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本院审查认为,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易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陈庆国人民陪审员 刘真奎人民陪审员 魏兆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梦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