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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4民初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石棉县刘明华跑腿服务部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石棉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棉县刘明华跑腿服务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石棉分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4民初697号原告:石棉县刘明华跑腿服务部。经营场所:石棉县新棉镇青年路三段198号2幢1号。经营者:刘明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石棉分公司。营业场所:石棉县西区青年路二段109号。负责人:杨金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姜文强,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钟云,女,汉族,1987年6月20日生,住四川省名山县。公司职工。原告石棉县刘明华跑腿服务部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石棉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石棉县刘明华跑腿服务部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棉县刘明华跑腿服务部自愿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石棉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棉县刘明华跑腿服务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棉县刘明华跑腿服务部负担。审判员  赵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