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403执4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刘华荣申请执行郑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华荣,郑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3执4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华荣,男,汉族,1962年3月出生,住攀枝花市盐边县新九乡。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映江,四川东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存良,四川东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郑映,女,汉族,1971年9月出生,住攀枝花市西区。申请执行人刘华荣申请执行郑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403民初1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华荣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963800元,执行费:1203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403民初1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弦执行员 欧阳烨执行员 沙昀川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蒲怡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