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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1民催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永康市东城中红模具钢材经营部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永康市东城中红模具钢材经营部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91民催8号申请人:永康市东城中红模具钢材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九州西路299号(神洲模具城11号)。负责人:应忠红,该经营部总经理。申请人永康市东城中红模具钢材经营部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6月12日进行了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永康市东城中红模具钢材经营部持有的号码为30800053/96443544,出票日期为2016年10月25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整,出票人为东风汽车零部件(集团)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招商银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收款人为东风精密铸造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永康市东城中红模具钢材经营部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善祥审判员  郑 健审判员  朱晓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