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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2民申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徐州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文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徐州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文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2民申7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徐州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苏豪时代广场1-1-1706室。法定代表人:安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晨坤,徐州市环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周文珠,女,汉族,住本市鼓楼区。再审申请人徐州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周文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6)苏0302民初9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徐州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徐州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州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侯 盈审 判 员  刘晓璐审 判 员  朱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王冬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