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802执12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张国民与钟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民,钟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802执1233-1号申请执行人张国民,男,1967年10月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被执行人钟海波,男,1978年5月7日出生,白族,居民,住张家界市永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国民与被执行人钟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2月12日向被执行人钟海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钟海波偿还了申请执行人20000元的欠款,对下欠的本金及利息作出了还款计划。申请执行人张国民同意被执行人钟海波的还款计划,如被执行人钟海波不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国民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永红审 判 员 袁义平代理审判员 宋宏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庆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