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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民申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许春双与刘蔚、郑红艳、郑洪奎民间借贷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许春双,刘蔚,郑红艳,郑洪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民申4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许春双,男,1957年7月20日出生,住集贤县福利镇。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海,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住双鸭山市尖山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蔚,男,1953年2月26日出生,住集贤县福利镇。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红艳,女,1977年4月15日出生,住集贤县福利镇。二被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耀东,黑龙江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洪奎,男,1973年9月27日出生,住集贤县福利镇。再审申请人许春双因与被申请人刘蔚、郑红艳、郑洪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黑05民终3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许春双申请再审称,一审和二审判决所查明的事实不清,认定事实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足以证明双方当事人的债务关系成立;其提供的证人能够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为借贷关系;被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案件的庭审笔录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请求依法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法再审本案,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再审主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许春双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玉波审判员  武春花审判员  李景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