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303财保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刘仁秀、张立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仁秀,张立琴,王文卓,马俊法,澄城县腾宇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03财保118号申请人刘仁秀,女,193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随县。申请人张立琴,女,197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王文卓,女,200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张立琴之女。被申请人马俊法,男,汉族,173年8月26日出生,住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被申请人澄城县腾宇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星晨。申请人刘仁秀、张立琴、王文卓与被申请人马俊法、澄城县腾宇商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刘仁秀、张立琴、王文卓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扣押、查封被申请人马俊法驾驶的澄城县腾宇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陕E×××××(陕E×××××)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并已提供担保,如查封错误愿意承担全部损失。经审查,申请人刘仁秀、张立琴、王文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马俊法驾驶的澄城县腾宇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陕E×××××(陕E×××××)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予以扣押。案件受理费200元,由申请人刘仁秀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运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红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