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3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彭秀金拐卖妇女、儿童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秀金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3532号罪犯彭秀金,女,1969年4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周宁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服刑。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8日作出(2013)周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彭秀金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其退出的赃款人民币2000元,暂扣于周宁县公安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4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877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8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彭秀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间隔期内获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彭秀金已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其中上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彭秀金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所提出罪犯彭秀金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彭秀金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秀金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1月24日起至2017年8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柯舒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