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03民初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刘燕明与杜甫乐房地产(三明)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燕明,杜甫乐房地产(三明)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03民初513号原告:刘燕明,女,成年,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福建若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杜甫乐房地产(三明)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法定代表人:陈世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诒团、曹发熙,福建律慧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刘燕明与被告杜甫乐房地产(三明)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刘燕明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燕明以双方当事人已另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燕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633元,减半收取816.5元,由刘燕明负担。审 判 长 吴永宁审 判 员 蔡章薛人民陪审员 张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文君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