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81民初3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商德超与鹿芳燕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德超,鹿方燕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81民初3937号原告:商德超,男,198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怀国,山东国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鹿方燕,女,1987年5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原告商德超与被告鹿方燕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情形。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军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