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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81民初3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商德超与鹿芳燕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德超,鹿方燕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81民初3937号原告:商德超,男,198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怀国,山东国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鹿方燕,女,1987年5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原告商德超与被告鹿方燕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情形。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军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