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民终1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禹城市运输公司、中宁县天天通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禹城市运输公司,中宁县天天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民终1379号申请人:禹城市运输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禹城市解放路64号。法定代表人:邵光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杰明,男,该公司副经理。被申请人:中宁县天天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物流园区。法定代表人:蔡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辉,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宁县天天通商贸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禹城市运输公司、原审被告王加明、邵义、李德利、张连庆、邵海滨、马秀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禹城市运输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宁县天天通商贸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140万元以内予以查封。申请人禹城市运输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禹城市运输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中宁县天天通商贸有限公司价值140万元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禹城市运输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玉福审判员 张小雪审判员 李连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