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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2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李征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征,邢仲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2721号申请执行人:李征,男,197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邢仲夏,男,1982年7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征与被执行人邢仲夏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作出的(2016)京中信执字02206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征于2017年2月14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邢仲夏名下车辆一部,并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3个账户的银行存款,现查明:被执行人邢仲夏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李征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邢仲夏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晓明代理审判员  陈 府代理审判员  许子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欣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