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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2民初2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桂秋与张俊利、兴隆县六道河镇二道河村村民委员会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秋,张俊利,兴隆县六道河镇二道河村村民委员会,张晶莹,张晶晶,张叔珍,张小平,方景荣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2民初2320号原告:张桂秋,女,1982年7月23日出生,住北京市密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全兴,男,1984年7月28日出生,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福旭,兴隆县祥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俊利,男,1972年5月23日出生,住兴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连存,河北瑞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兴隆县六道河镇二道河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志军。主任。第三人:张晶莹,女,1986年9月15日出生,住兴隆县。第三人:张晶晶,女,1981年8月2日出生,住址同上。第三人:张叔珍,女,1958年3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密云区。第三人:张小平,女,1974年11月22日出生,住北京市密云区。第三人:方景荣,女,1949年1月3日出生,住兴隆县。五第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芳,河北瑞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桂秋与被告张俊利、兴隆县六道河镇二道河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张晶莹、张晶晶、张叔珍、张小平、方景荣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张桂秋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定如下:准许张桂秋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张桂秋负担。审 判 长  马建民人民陪审员  张秀莲人民陪审员  杨起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孟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