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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4执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秦小强申请执行李红保证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小强,李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4执312号申请执行人:秦小强,男,1979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被执行人:李红,男,198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申请执行人秦小强与被执行人李红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724民初111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红偿还李兰向秦小强的借款2000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李红下落不明。本院向其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即履行本案义务,并缴纳案件受理费150元、申请执行费20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执行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李红银行无存款;在不动产登记局、车辆管理部门核查无登记信息;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李红开办的西乡县九州农家乐、西乡县红盛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均已停业,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李红拒不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对核查结果认可。但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决定对申请执行人秦小强尚未受偿的20000元及逾期利息保留其债权。案件受理费150元、申请执行费200元,被执行人李红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724民初111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出现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新建审判员  吴远成审判员  邢汉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一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