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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9民初1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成武与王军军、师文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武,王军军,师文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9民初1089号原告:王成武,男,196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洛川县永乡乡东井行政村村民,现住该村。被告:王军军,男,30岁许,汉族,陕西省洛川县永乡乡东井行政村村民,现住址不详。被告:师文霞,女,30岁许,汉族,陕西省洛川县永乡乡东井行政村村民,现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武与被告王军军、师文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成武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成武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成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收取1000元,由原告王成武承担。审判员  郑晓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志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