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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11执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山西浪涛科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同市姜家湾煤矿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浪涛科贸有限公司,大同市姜家湾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211执220号申请执行人:山西浪涛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市应县大临河乡大临河村北。法定代表人贾站忠,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大同市姜家湾煤矿,住所地大同市南郊区云冈镇姜家湾村。法定代表人徐佃军,矿长。申请执行人山西浪涛科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同市姜家湾煤矿给付金钱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山西浪涛科贸有限公司依据(2016)晋0211民初97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大同市姜家湾煤矿给付货款284679元、利息70000元,案件受理费3324元,执行费4437元,上述款项共计302487元。被执行人大同市姜家湾煤矿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大同市姜家湾煤矿无银行存款、未有车辆登记、无房产登记、无股权,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红星人民陪审员  张丽芳人民陪审员  邵爱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焦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