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执3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长安某某支行与府谷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王某某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安某某支行,府谷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王某某,陈某某,高某某,党某某,府谷县某某有限公司,府谷县某某某镁业有限责任公司,府谷县某某通镁业有限责任公司,府谷县某某责任公司,府谷县某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榆林市某某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府谷县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3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长安某某支行,住所地某某某。负责人严某某,行长。被执行人府谷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某某。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某某,住。被执行人陈某某,住。被执行人高某某,住。被执行人党某某,住,系高某某之妻。被执行人府谷县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被执行人府谷县某某某镁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某某某。法定代表人苏某某某,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府谷县某某通镁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某某。法定代表人白某某,董事长。被执行人府谷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某某某。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被执行人府谷县某某责任公司,住所地某某。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被执行人府谷县某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某某某。法定代表人贾某某,董事长。被执行人府谷县某某责任公司,住所地某某。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董事长。被执行人榆林市某某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某某。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省府谷县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某某某。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关于长安某某支行与被执行人府谷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陈某某、被执行人高某某被执行人党某某、被执行人府谷县某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府谷县某某某镁业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府谷县某某通镁业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府谷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府谷县某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府谷县某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府谷县某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榆林市某某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陕西省府谷县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长安某某某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哲代理审判员 牛晶琦执 行 员 王少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梦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