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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5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天津市友质商贸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宝信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友质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宝信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5732号原告:天津市友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密云路55号3号楼二层227。法定代表人:李凤云。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树青。被告:天津市宝信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程林庄工业区雪莲路西。法定代表人:苑立。原告天津市友质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宝信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友质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友质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友质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市友质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晨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傅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