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1民初4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吕某与刘某1、刘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刘某1,刘某2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民初4293号原告:吕某,男,1996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守会,丰县梁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1,女,1995年出生,汉族,农民,住丰县,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刘某2,汉族,农民,住丰县,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吕某与被告刘某1、刘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吕某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审判员 史宝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夏 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