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5民初2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王其文与徐庆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其文,徐庆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05民初2950号原告:王其文,男,198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江苏省赣榆县。被告:徐庆江,男,197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王其文与被告徐庆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其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庆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其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徐庆江偿还借款10万元;2.判令被告徐庆江承担差旅费、误工费5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王其文代被告徐庆江偿还他人借款25万元,被告徐庆江于2015年12月8日向原告王其文出具欠条一份,双方约定被告徐庆江资金到位后立即归还借款。被告徐庆江于2016年9月18日归还原告王其文借款15万元,剩余借款10万元一直没有还款。被告徐庆江在审理过程中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王其文代被告徐庆江偿还他人借款,被告徐庆江于2015年12月8日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王其文现金贰拾伍万元整(250000.00元)徐庆江15年12月8日.”。2016年9月18日,被告徐庆江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偿还欠款15万元。原告王其文多次向被告徐庆江催要剩余欠款,被告徐庆江以种种理由一直未支付剩余欠款10万元。上述事实,有原告王其文的陈述,并经原告王其文提交的欠条、银行转账凭证、短信截图等证据及开庭笔录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王其文与被告徐庆江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被告徐庆江应根据欠条载明的金额足额向原告王其文偿还欠款。因此,原告王其文要求被告徐庆江偿还欠款1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王其文要求徐庆江承担差旅费、误工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徐庆江于法定期间既未提出答辩意见,亦未提出相反的证据及到庭参加诉讼,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庆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王其文欠款10万元。二、驳回原告王其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被告徐庆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仝 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相维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