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民初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大渡口区潮代酒吧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大渡口区潮代酒吧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5民初766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100000500021094K。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娇,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大鹏,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大渡口区潮代酒吧,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双龙路*号附***号,注册号500104609591837。经营者柳辛原,男,1979年2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寿宁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国音集协)与被告大渡口区潮代酒吧(以下简称潮代酒吧)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徐娇、兰大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潮代酒吧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音集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删除侵权的音乐电视作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1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是经民政部批准成立的社团法人,其业务范围包括开展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咨询服务,法律诉讼,国际版权交流,举办研讨及与其宗旨一致的相关业务活动。原告作为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组织,与权利人签署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以信托方式获得了音乐电视作品《失恋事小》《幸福难不难》《指望》《你不要我了吗》《为了你》《等你的心》《多心》《朋友》《雨过天晴》《掌心》的放映权。被告作为KTV行业的经营者,其经营方式是依靠向不特定的消费者提供音乐作品的娱乐来吸引消费并从中获利。2006年,国家版权局已经公告KTV行业应向权利人交付著作权使用费的行业标准和时间。被告作为该行业的经营者,理应知晓。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给权利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被告潮代酒吧未作答辩。原告中国音集协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依法举示了证据,包括《流行歌曲经典》(第二辑)DVD、《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声明》、《比对查验证明》、个体工商户管理登记卡、重庆市渝中公证处出具的(2017)渝中证字第1018号《公证书》及其所附照片、《潮时代KTV结账单》《收据》、《POS签购单持卡人存根》,经本院组织证据审查,依法确认原告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并在卷佐证,对其证明力将结合全案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6日,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滚石音乐公司)与原告中国音集协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载明:授权人滚石音乐公司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放映权、复制权(前述二者仅限卡拉OK经营场所)、广播权信托被授权人中国音集协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中国音集协行使。上述权利包括滚石音乐公司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且有权做此授权的权利;滚石音乐公司不得自己行使或委托第三人代其行使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约定由中国音集协行使的以上权利,唯就广播权的部分,得不受本条款的限制;为有效管理滚石音乐公司授予中国音集协的权利,中国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滚石音乐公司于合理范围内有义务协助进行诉讼;本合同自2012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滚石音乐公司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等。北京市东方公证处于2014年5月22日出具(2014)京东方内民证字第4726号《公证书》,证明与该《公证书》相粘连的上述《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复印件与原件相符。2015年1月28日,滚石音乐公司出具《声明》载明:根据上述《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第九条约定,滚石音乐公司同意《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自动顺延三年,直至2017年12月31日。在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监制的《流行歌曲经典》(第二辑)DVD中收纳有《失恋事小》《幸福难不难》《指望》《你不要我了吗》《为了你》《等你的心》《多心》《朋友》《雨过天晴》《掌心》等音乐电视作品,《流行歌曲经典(第二辑)》DVD的外包装、内置目录表和每张DVD光碟播放首页上均标注著作权人为滚石音乐公司。2017年3月14日,中国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与公证员共同来到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双龙路2号的“潮时代”,在A1包房内进行消费,在上述包房内安置的歌曲点播机上进行操作点歌,并对所点歌曲的播放画面进行截取片段录像,当场取得《潮时代KTV结账单》《收据》《POS签购单持卡人存根》。重庆市渝中公证处于2017年3月16日出具(2017)渝中证字第1018号《公证书》,对上述证据保全过程予以了公证。经庭审比对,公证书所附光盘播放除《指望》外,《失恋事小》《幸福难不难》《你不要我了吗》《为了你》《等你的心》《多心》《朋友》《雨过天晴》《掌心》的音像视频片断与《流行歌曲经典》(第二辑)DVD中同名音乐电视作品的词、曲、画面相同。另查明:大渡口区潮代酒吧系个体工商户的字号,注册日期为2017年3月6日,经营者柳辛原,经营范围为酒吧服务。本院认为,本案是关于提供音乐电视作品点播服务涉嫌侵犯著作权的纠纷。原告中国音集协提交的《流行歌曲经典》第二辑中有涉案十首音乐电视作品,并载明著作权人为滚石音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即“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的规定,在被告潮代酒吧无相反证明的情况下,本院认定滚石音乐公司对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原告举示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和《声明》可证明滚石音乐公司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授予原告在卡拉OK经营场所行使,授权期限至2017年12月31日止,原告对于在授权期间内发生的侵犯其相关权利的行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本院对于原告的相关著作权,依法应予保护。被告潮代酒吧未经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内提供《失恋事小》《幸福难不难》《你不要我了吗》《为了你》《等你的心》《多心》《朋友》《雨过天晴》《掌心》音乐电视作品点播服务,该行为侵犯了原告依据合同享有的音乐电视作品放映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鉴于原告未能举示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范围及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3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大渡口区潮代酒吧立即停止侵权,删除涉案的《失恋事小》《幸福难不难》《你不要我了吗》《为了你》《等你的心》《多心》《朋友》《雨过天晴》《掌心》九首音乐电视作品;二、被告大渡口区潮代酒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赔偿经济损失63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大渡口区潮代酒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 键审 判 员 彭 浩审 判 员 严荣源审 判 员 胡 进人民陪审员 陈邦碧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龚美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