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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26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西金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原平市暖圣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静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金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平市暖圣热能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静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26执108号申请执行人:山西金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化新袆,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原平市暖圣热能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育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金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原平市暖圣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山西金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静乐县人民法院(2017)晋0926执1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俊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