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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02民初3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池州万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吴李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州万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吴李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02民初3246号原告:池州万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池阳路165号。法定代表人:仇峻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国,该公司员工。被告:吴李生,男,1977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原告池州万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李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池州万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原告处分该行为不影响他人的合法利益。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池州万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池州万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文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儒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