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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8601民初1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胡丹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丹,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8601民初1357号原告:胡丹,女,198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锐,天津硕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黄埔南路旭光里物业楼。负责人:刘明东,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丹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胡丹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户传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