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民初2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深圳市盟世奇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与庄聪海、广州富力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盟世奇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庄聪海,广州富力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终稿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民初2739号原告:深圳市盟世奇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爱联社区宝荷路9号。法定代表人:王立民,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革文、李春雨,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聪海,男,汉族,1974年8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广州富力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10号富力中心5201单元。法定代表人:刘臻,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凌、郑先锋,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盟世奇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庄聪海、广州富力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盟世奇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深圳市盟世奇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左 斯审判员 陈锦堂审判员 谭碧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雅莉梁洁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