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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2民初2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宋宁与许永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宁,许永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2民初2509号原告:宋宁,男,198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被告:许永纲,男,198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原告宋宁与被告许永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宋宁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宋宁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宋宁负担。审判员  王冰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书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