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2民初2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宋宁与许永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宁,许永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2民初2509号原告:宋宁,男,198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被告:许永纲,男,198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原告宋宁与被告许永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宋宁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宋宁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宋宁负担。审判员 王冰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书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