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2执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张承学与杨桔、陈培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承学,杨桔,陈培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02执719号申请执行人:张承学,男,1965年10月16日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被执行人:杨桔,男,1971年3月23日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现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被执行人:陈培义,女,1968年2月12日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现住遵义市红花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6)黔0302民初377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张承学申请执行杨桔、陈培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一、由被执行人杨桔、陈培义偿还申请人张承学借款110400元及利息;二、由被执行人杨桔、陈培义偿还申请人张承学借款117000元及利息;三、由被执行人杨桔、陈培义偿还申请人张承学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四、由杨桔、陈培义承担案件受理费6550元,公告费200元,执行费567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被执行人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仅少量存款并已予以冻结,无车辆、工商登记信息。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因被执行人杨桔、陈培义共有的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凤凰南路豆芽湾枫丹白露x栋x-xx-x号房屋设定的抵押过高,申请人申请暂缓处置。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并征询其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作为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6)黔0302民初37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厚羿审判员 卢 松审判员 梁仕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