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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初19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徐鹏宇与胡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鹏宇,胡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19744号原告:徐鹏宇,男,汉族,1986年2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XX峰,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新,男,汉族,1983年2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原告徐鹏宇与被告胡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徐鹏宇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鹏宇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鹏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徐鹏宇负担25元(已交纳),退还原告徐鹏宇2125元。审判员  智耀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佳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