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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02民初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礼怀与内蒙古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礼怀,内蒙古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902民初886号原告:王礼怀,男,汉族,1971年12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委托代理人:田霖烽,河南隆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蒙古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李有胜。委托代理人:杨继然,公司员工,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原告王礼怀与被告内蒙古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宝华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礼怀及其委托代理人田霖烽、被告宝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继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礼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由被告支付拖欠原告人工费984000元;二、判令被告以984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6日起至全部还清原告款项止,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利息;三、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6月起原告在××区#、5#、6#、7#、8#、9#楼干钢筋活,截止到2016年底被告还欠原告人工费984000元未付清。宝华公司辩称,诉讼标的以李有胜或者宝华公司书写的条子的数额为准,其他均不予认可。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王礼怀的钢筋班组为被告宝华公司提供劳务,被告欠原告人工费。2016年2月6日,被告宝华公司出售给原告王礼怀XX楼房一套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以抵顶部分欠款。剩余欠款部分600000元,2017年4月22日,被告宝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有胜给原告王礼怀出具欠款条一份。本院认为:600000元的人工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剩余部分,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内蒙古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王礼怀人工费600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20元,由被告承担4160元,原告承担26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刘永贵审判员郭建海人民陪审员郭明元二O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张慧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