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民初6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马维富、周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维富,周娜,朱孔明,马为才,陈威,连云港市万祥宾馆,连云港神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07民初6596号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东关路**号。法定代表人:苏长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张振,系该行工作人员。被告:马维富,男,197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被告:周娜,女,197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被告:朱孔明,男,196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被告:马为才,男,196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恩亭,连云港市赣榆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威,男,198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连云港市万祥宾馆,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西山坡街工艺巷**号。法定代表人:马维富。被告:连云港神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门河镇兴河村河东二队395号。法定代表人:陈翔。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维富、周娜、朱孔明、马为才、陈威、连云港市万祥宾馆(以下简称“万祥宾馆”)、连云港神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风塑料制品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7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与被告马为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恩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维富、周娜、朱孔明、陈威、万祥宾馆的法定代表人、神风塑料制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第一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罚息;2、第二至第七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准予拍卖、变卖被告万祥宾馆位于连云区西山坡街工艺10号在我行抵押的房产,对变价后所得的价款在3000000元本金及利息、罚息、实现债权费用的范围内优先受偿。事实和理由:被告马维富于2014年12月31日在门河支行贷款3000000元,约定期内年利率为7.28%,逾期按日万分之3.034计息,由被告万祥宾馆提供抵押担保及其他被告提供保证担保,定于2015年7月10日偿还。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没有归还。被告马为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庭审中辩称,为马维富借款担保是事实。但是已经超过担保期限。被告马维富、周娜、朱孔明、陈威、万祥宾馆、神风塑料制品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2月20日,被告马维富作为借款人,经与担保人、贷款人协商一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了《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最高本金余额30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12月20日至2015年11月10日;借款年利率10.8%;借款人的贷款资金,存入借款人账户;借款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担保方式为以万祥宾馆抵押担保和保证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每笔借款到期日起二年;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作为贷款人的原告在合同上签章,作为借款人及担保人的被告也在合同上签名并加盖公司或私人印章,并在本人签名上捺印。2012年的12月19日,作为抵押人的被告万祥宾馆与作为抵押权人的原告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抵押人将其在连云港市××山坡街工艺××号房地产(建筑面积1822㎡),房屋价款682.89万元,按所购房产价值43.9%抵押贷款3000000元;抵押期限自2012年12月19日起至2015年12月10日止。作为抵押人的被告在合同上加盖公司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私人印章,作为抵押权人的原告在合同上签章。登记机关连云港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在合同加盖抵押登记专用章。并于2012年12月18日出具了《连房他证连字第××号》(丘号:05101014)。2014年12月31日。作为借款人的被告马维富向贷款人出具了《借款借据》,向贷款人借款3000000元;贷款期限自2014年12月31日至2015年7月20日;年利率7.28%;贷款用途为借新还旧。同日,被告马维富在借款借据上签名、捺印,并加盖私人印章后取得了该笔贷款。至约定借款到期日后,经原告催要,作为借款人及担保人的被告均未归还借款。原告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及被告间经协商一致,依法签订了借款担保合同及抵押合同,其合同合法有效。作为抵押权人的原告和作为抵押人的被告并在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了抵押登记,依法取得房屋他项权证证书。作为贷款人的原告已履行了合同的全部义务,且作为借款人的被告已取得了该贷款,其抵押担保和贷款的事实成立。合同和借据中分别约定了贷款金额;贷款利率;贷款支付方式;贷款期限;担保方式;违约责任等。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作为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的诸被告均未就借款及利息、罚息等履行合同义务,其行为违约。原告有权依合同约定要求诸被告归还借款及支付合同约定的利息和罚息,并行使抵押权。原告主张权利时,作为担保人的保证仍在保证期间内。诸被告应分别承担违约责任,履行合同全部义务。到庭被告辩称无法律和事实依据,对其辩称,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有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贷款;按约定给付利息、罚息;并对抵押财产变卖、拍卖后价款优先受偿的诉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维富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元,并支付约定利息、罚息(利息按年利率7.28%,自2014年12月31日起至付款之日止;罚息按月利率3.034‰,自2015年7月20日起至付款之日止)。二、原属被告连云港市万祥宾馆所有的位于连云港市连云区连云镇西山坡街工艺10号(建筑面积1822㎡。房屋他项权证号:连房他证连字第××号,丘号:05101014)房地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由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应归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罚息等范围内优先受偿。其价款超过债权金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三、被告周娜、朱孔明、马为才、陈威、连云港神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5450元。由七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杨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征附:一、本判决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四十六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根据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