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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民初4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临沂华特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万家鑫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华特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临沂万家鑫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4191号原告:临沂华特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郯城县郯城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段瑞华。职务:总经理。被告:临沂万家鑫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费县探沂镇柴埠庄村。法定代表人:卢开明。职务:总经理。原告临沂华特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万家鑫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临沂华特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人民币贰拾捌万玖仟陆佰贰拾陆元贰角(289626.2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有业务往来,2014年3月1日双方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每月供货,至今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贰拾捌万玖仟陆佰贰拾陆元贰角(289626.2元)。该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还。被告临沂万家鑫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提出异议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系费县,申请人住所地也在费县,因此本案系由费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临沂华特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万家鑫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第七条约定“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出卖人所在地法院起诉解决”,本案属于合同的约定管辖,出卖人所在地法院系郯城县人民法院,故郯城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临沂万家鑫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利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