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7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重庆卓叶二次供水有限公司与重庆番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卓叶二次供水有限公司,重庆番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7838号原告:重庆卓叶二次供水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奥韵路1号4-29-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635654247。法定代表人:叶旭。委托代理人:叶松乾,男,汉族,1962年9月22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公司员工。被告:重庆番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黄杨路10号1幢负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889252656。法定代表人:马军。委托代理人:何勤,男,汉族,1982年12月28日生,住重庆市江北区,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卓叶二次供水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番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卓叶二次供水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卓叶二次供水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卓叶二次供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重庆卓叶二次供水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香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丽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