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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民初3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爱兵、王美荣、阮玉军、刘兵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爱兵,王美荣,阮玉军,刘兵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3804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余清才,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伟,系该公司职工。被告:刘爱兵,男,1982年4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王美荣,女,198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阮玉军,男,197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刘兵兵,男,1978年1月9日,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爱兵、王美荣、阮玉军、刘兵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准许原告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200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訾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单慧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