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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7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泽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伍洪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泽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伍洪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7105号原告:四川泽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陈红均。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仕强,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伍洪为,男,197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原告四川泽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伍洪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因原告四川泽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梦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