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3财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刘丽萍与胡玉海、何明霞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丽萍,胡玉海,何明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3财保33号申请人:刘丽萍,女,汉族,1963年1月27日出生,住西宁市。被申请人:胡玉海,男,汉族,1959年9月20日出生,住西宁市。被申请人:何明霞,女,汉族,1958年10月30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人刘丽萍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价值7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刘丽萍以其所有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丽萍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胡玉海、何明霞价值700000元的财产,期限为三年。二、冻结申请人刘丽萍担保的坐落于西宁市城中区文化街22号院6号楼3单元501室不动产,期限为三年。保全费4020元,由申请人刘丽萍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张大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