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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民初2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袁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5民初2352号原告:袁某。被告:徐某。原告袁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2017年8月14日,原告袁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袁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审判员  毛伟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付 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