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民初2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袁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5民初2352号原告:袁某。被告:徐某。原告袁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2017年8月14日,原告袁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袁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审判员 毛伟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付 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