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5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占江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靖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占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25刑初36号公诉机关靖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占江,男,198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定陶县人,无业,家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8日被山东省济南铁路公安处菏泽站派出所抓获,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于2016年10月13日移送靖安县公安局,当日被靖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靖安县看守所。辩护人刘逢松,山东君诚仁和(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靖安县人民检察院以靖检公诉刑诉(2017)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占江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先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占江及其辩护人刘逢松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靖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2日,被告人刘占江与张某(网上追逃)驾驶一辆东风菱智型商务车从江西省九江县至靖安县宝峰镇,进入陶某居住的一砚斋踩点。2016年9月4日凌晨,被告人刘占江伙同张某、罗某(在逃)等5人驾驶一辆东风菱智型商务车从九江县来到靖安县宝峰一砚斋,从一砚斋旁边小山坡上进入一砚斋陶某居住的室内,盗走室内一张黄花梨画桌(被害人陈述10万元购买)和一对酸枝花架(被害人陈述3万元购买),搬运上车,后沿宝峰镇往仁首镇方向逃离,从新琪周上高速,前往九江等地。被告人刘占江于2016年10月8日被济南铁路公安处菏泽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并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现场勘查、辨认笔录;证人芦某、陶某、黄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刘占江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占江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占江具有坦白情节,酌情从轻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财产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占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8日起至2017年10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漆小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雷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