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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7民初3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杨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7民初3721号原告:杨某,女,195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莒南县。被告:孙某,男,195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莒南县。原告杨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杨某负担。审判员  高庆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杜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