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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82民初450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杜启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启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4503号之三解除保全申请人:陈桂春,女,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段甲岭镇被申请人:杜启涛,男,197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解除保全申请人陈桂春与被申请人杜启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作出(2017)冀1082民初450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对申请人陈桂春名下的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燕顺路东侧、规划路南侧金桥嘉苑13号楼13-2-101号(房权证号:三河市房权证燕字第××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解除保全申请人陈桂春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陈桂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陈桂春名下的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燕顺路东侧、规划路南侧金桥嘉苑13号楼13-2-101号(房权证号:三河市房权证燕字第××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牛宝卫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月 搜索“”